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330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69年09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保全人:重庆航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胡曾红。
***诉重庆航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0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重庆航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2)渝0117执保2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重庆航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三峡银行的存款44万元。2022年5月23日申请保全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重庆航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前述银行的冻结。本院作出(2022)渝0117民初22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重庆航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三峡银行存款4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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