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康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30民初4943号
原告: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73022845U,住所地盱眙县世纪名城小区6幢2单元2楼。
法定代表人:桑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周国,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忠,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康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WF6DJ46,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经济开发区建设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徐凯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清海,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康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原告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2150元。
审 判 长  李家锐
人民陪审员  薛 琴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容达
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