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3民初985号 原告:***,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洲,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2020年9月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