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3民初985号
原告:***,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洲,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2020年9月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