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苏1084行初9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万湾,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医疗工伤科副科长。
第三人江苏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人民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 玲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