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广安桂兴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6执6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安桂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冬梅,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安桂兴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受偿50万元。本案被执行人处于生产经营之中,财产不便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强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