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海军与被告江苏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小青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33-1号
原告:*海军,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金彦,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都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小青,男,1973年9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军与被告江苏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小青债权纠纷一案中,*海军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2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9元,由*海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