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广安桂兴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6执恢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安桂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冬梅,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安桂兴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期间,申请执行人江苏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安桂兴水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冻结的四川省广安桂兴水泥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安建平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的股权现不便处置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黄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