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邮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2008)南民二初字第1016号
原告:嘉兴爱迪蜡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七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娄杰、常远良,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嘉兴分所律师。
被告:嘉善嘉华蜡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杨庙镇东新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沈权,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爱迪蜡艺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嘉华蜡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爱迪蜡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高 铁 鹰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马 爱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