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艾瑞克斯标识有限公司与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5民初5557号
原告南京艾瑞克斯标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瑞克斯公司)与被告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润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道路划线标识施工设计服务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甲方(途润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途润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1788号内1栋三层308,该地址位于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 印
法官助理  陈 刚 书 记 员  吴宇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