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5民初5557号
原告南京艾瑞克斯标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瑞克斯公司)与被告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润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道路划线标识施工设计服务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甲方(途润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途润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1788号内1栋三层308,该地址位于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 印
法官助理 陈 刚
书 记 员 吴宇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