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4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京良,淮安市清江浦区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1788号内1栋三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吴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晨,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马桂生,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马桂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891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东新
审 判 员 马玉宝
审 判 员 刘玉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 倩
书 记 员 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