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111执22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凯尚迪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1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凯尚迪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3年1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南京凯尚迪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4000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79000元。定于2023年1月30日支付1万元,余款于2023年2月28日前付清;二、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三、如到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按原法律文书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四、待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配合来法院办理结案手续。本院认为,双方的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111执22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亮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