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金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823执保133号

***、四川金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金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川0823民初154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执行,请求对被执行人四川金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成、***名下银行存款212359.8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足额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金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南郊支行账户X银行存款212359.8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1)川0823民初154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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