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11566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广州维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建设北路188号A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BLMB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维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9月22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馥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