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西北工业学校(陕西工业技术学院),住所,住所地陕西省兴平市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校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兴平市金龙施工队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凯盛恒业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工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19)陕0481民初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19)陕0481民初7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95元,退还上诉人兴平市金龙施工队。
审判长丁辉
审判员***
审判员马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