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凯盛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西安山河建筑公司签订的武警安康支队新机关田径场面层工程施工合同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施工地在安康市高新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