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陕0902执恢400号
本院在执行陕西凯盛恒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一案中,现因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XXXXXXXXXXXXXX0927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XXXXXXXXXXXXXX09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2412.82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禅
审判员 张欣
审判员 刘华
书记员 李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