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陕0112执137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凯盛恒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5147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644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诚
书记员 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