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盛恒业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凯盛恒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902执恢4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凯盛恒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136732532217。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190号省水土保持局家属院前楼13—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03X23928***04。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朱雀路中段光大巷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凯盛恒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一案中,现因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45683010010023XXXX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45683010010023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2412.8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