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源泉海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源泉海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厦门红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1民初3240号
原告:福建源泉海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柯厝村2组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050319300A。
法定代表人:柯宝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煌,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红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251号之五201室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YFCKP8T。
法定代表人:虞先红,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96735。
法定代表人:路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建源泉海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红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福建源泉海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源泉海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源泉海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戴剑萍
审判员  梁秋芳
审判员  蔡国胜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晓晖
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