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5298号
原告:四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
法定代表人:黄明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杰,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四川奋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附**div>
法定代表人:孙洋,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奋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40元,由四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凌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申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