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安经纬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上诉人*海军于2019年5月10日变更上诉请求为100万元,2019年5月13日,上诉人*海军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庭调查终结前当事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上诉人*海军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上诉;******
二、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上诉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因***二审诉讼中变更上诉请求为100万元,应收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海军负担,应退还***469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