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纬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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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民终1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回族,1962年7月21日生,居民,住涟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22日生,居民,住涟水县。******
原审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淮安经纬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红日路(涟水县国土资源局六楼)。******
法定代表人:禹成余,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安经纬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上诉人*海军于2019年5月10日变更上诉请求为100万元,2019年5月13日,上诉人*海军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庭调查终结前当事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上诉人*海军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上诉;******
二、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上诉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因***二审诉讼中变更上诉请求为100万元,应收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海军负担,应退还***469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