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小埠今业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滁州市丽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小埠今业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3民初1382号之二
原告:滁州市丽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会峰山庄21幢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YP2C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小埠今业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保和乡小埠村九组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591032388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滁州市丽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小埠今业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滁州市丽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丽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丽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计1945元,由原告滁州市丽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