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3民初138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丽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会峰山庄21幢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YP2C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小埠今业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保和乡小埠村九组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591032388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丽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小埠今业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皖1103民初1382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小埠今业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2020年6月4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丽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小埠今业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丽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小埠今业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