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小埠今业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小埠今业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某某投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02民特367号
申请人:湖南小埠今业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保和乡小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591032388D。
法定代表人:邓辅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美佳,北京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亚灵,北京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咸宁***投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永安东路**(光谷南科技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MA49ORN61B。
法定代表人:列梓威,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赵丹,该公司综合办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鹏,该公司工程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湖南小埠今业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投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9日
经咸宁市咸安区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经双方当事人当场计算确认,申请人咸宁***投有限公司欠申请人湖南小埠今业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50968.51元。双方当事人同意,2022年1月30日前申请人咸宁***投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湖南小埠今业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为250968.51元。如逾期,以逾期的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5.4%计息至清偿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湖南小埠今业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经咸宁市咸安区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朱立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祁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