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1民初4115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5月22日生,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4日生,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生,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湖南小埠今业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保和乡小埠村九组十号。
原告**与被告***、***、湖南小埠今业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金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鄢晨曦
书 记 员 雷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