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敏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敏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民终20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市敏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浈江北路3号之一启明花苑A1幢首层2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泓(韶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泓(韶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 上诉人韶关市敏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仁化县人民法院(2022)粤0224民初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敏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与敏锐公司签订《**新庄新村建房协议书》,约定由敏锐公司负责建造房屋。在敏锐公司搭好二楼楼面钢筋模板时,因工程进度款的问题,敏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协商停止施工,随后***自行组织工人对二楼楼面进行混凝土浇筑,(2021)粤02民终2523号民事判决认定涉案合同在***自行组织工人施工时已经实际解除。现敏锐公司要求***向其支付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虽然涉案合同已经解除,但敏锐公司完成了涉案房屋的部分建造工程,结合本案实际,敏锐公司有权就其已完成的工程量请求支付工程款。经一审法院释明,敏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申请对工程量以及工程款进行评估鉴定。而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敏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其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量对应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确有必要对敏锐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仁化县人民法院(2022)粤0224民初1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仁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韶关市敏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971.4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