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全椒永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21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全椒永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学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人:汪德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梓辰,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全椒永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2022)皖1124民初211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902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全椒永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全椒永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就买卖合同纠纷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全椒永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公司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9028元的冻结和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