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全椒永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2118号
申请人:全椒永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学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人:汪德松,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全椒永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902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全椒永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902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615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