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全椒县**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768号
申请人:全椒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庄曹路华府骏苑C幢14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W17KR2G(1-1)。
法定代表人:余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浦东北路5号总部商务广场20幢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067061334W。
法定代表人:郑圣华。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在审理全椒县**建材有限公司诉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6317.18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全椒县**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第一百条零五、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6317.18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保全费3451.5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童友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程 静
书 记 员 苗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