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能电气有限公司、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6806号之一
原告:***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素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日永,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浦东北路5号总部商务广场20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郑圣华。
被告:南京浦口新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浦云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吴阿娜。
原告***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新江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能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95元、保全费4320元,合计10015元,由原告***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巧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毕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