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1296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在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经营场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上海大厦24层2417号。 被告: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浦东北路5号总部商务广场20幢402室。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案涉款项已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