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与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执5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66801587U,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负责人:丁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兆年,系该单位职员。
被执行人: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03733112N,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顾玉蓉,女,196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张䶮,女,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梅沛,男,198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顾玉蓉、张䶮、梅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612民初82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未履行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中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
终结(2021)苏0612执540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自被执行人违反执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 华
审 判 员  顾慧华
审 判 员  季剑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 洋
书 记 员  刘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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