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朗浩家居有限公司、苏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22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朗浩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南东陈社区居委会所属主房屋内)。
法定代表人:卢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强,男,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苏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贺发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超,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
被执行人:贺发平,女,197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申请执行人南通朗浩家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贺发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60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贺发平、苏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南通朗浩家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713000元及质保金10万元,合计813000元;二、贺发平、苏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南通朗浩家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713000元的利息(其中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贺发平、苏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南通朗浩家居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0万元的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一至三项判决义务,由贺发平、苏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贺发平、苏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部工程款范围内对贺发平、苏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南通朗浩家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30元、保全费4585元,合计16515元,由被告贺发平、苏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
2、2021年5月18日、2021年10月8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5月27日,本院执行人员至南通市××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新星商厦0901、0902、0903、0906、0911室不动产产权,查封期限三年。
4、2021年6月10日,本院执行人员至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封被执行人贺发平名下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相城大道688号2705室不动产产权。执行中,本院裁定拍卖前述不动产,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带租赁拍卖,目前正在审查中。
5、经查询关联案件,在本院(2021)苏0602执1393、1404、1970号三个案件中,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亦是在欠付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部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判决书,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8659.39元。在前述三个案件中,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前述付款义务,故本案中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无需再次支付,其义务已履行完毕。
6、执行过程中,本案从(2021)苏0602执1970号案件分得拍卖款50655.93元,扣除执行费10695元,余款39960.9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
7、执行过程中,本院约谈被执行人贺发平(同时系苏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表示除查封不动产外,没有任何收入,公司已经停业关门。
8、2021年9月8日,本院在(2021)苏0602执1970号案件执行中传唤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超到院谈话,其陈述公司现在经营困难,无力履行债务。经查询关联案件,被执行人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市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多数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9、2021年10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南通朗浩家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就本案执行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拟执行财产暂无法强制执行,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费10695元案款39960.93元。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其应负的全部给付义务,应终结对其执行。本案中分得部分拍卖款扣除执行费后已交付申请执行人;轮候查封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暂无法处置;查封贺发平名下不动产,因执行异议暂无法执行,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贺发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苏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贺发平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贺发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如被执行人苏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贺发平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苏060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终结对被执行人苏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贺发平的本次执行程序。
三、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贺发平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曹 彬
审判员  王明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季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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