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执监32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淮安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2021)淮仲裁字第001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为统筹规划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执行质效,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淮安仲裁委(2021)淮仲裁字0019号裁决书]由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行。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华 林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