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铭程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民初1825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第三人:***,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第三人:新疆铭程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五指泉街1号克兰区黄金河谷三期14栋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第三人新疆铭程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原告***已预交565元,退回***540元)。 审判员 杨 乐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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