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潮州市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1民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重庆市江津市人,住江津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苏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重庆市江津市人,住江津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饶平县黄冈。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潮州市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饶平县人民法院(2015)潮平法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按规定预交上诉费,应视为其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饶平县人民法院(2015)潮平法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