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淳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淳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应店街镇洋渔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执保436号

申请人:浙江中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王家井镇新旭村周家60号。组织机构代码:MA288QTP1。

法定代表人:周群。

被申请人:诸暨市应店街镇洋渔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应店街镇洋渔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80476236。

法定代表人:章林锋。

申请人浙江中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诸暨市应店街镇洋渔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财产价值在人民币37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诸暨市应店街镇洋渔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7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浙江中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潮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倪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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