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执38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秣陵路********。
法定代表人:梁文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伟,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印剑,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天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南京丰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v>
法定代表人:张汉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媛媛,女,该公司员工。
关于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南京天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苏0102民初7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的金额为6100473.35元等。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对应的诉讼案件(2019)苏0102民初7758号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1年6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分别为2021年9月15日、16日、23日;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的款项合计541091.14元,但天隆公司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案号为(2020)苏01破申55号,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且已扣划的款项暂不能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石顺光
审判员 牛利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