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南京天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执38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秣陵路********。
法定代表人:梁文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伟,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印剑,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天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南京丰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v>
法定代表人:张汉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媛媛,女,该公司员工。
关于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南京天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苏0102民初7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的金额为6100473.35元等。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对应的诉讼案件(2019)苏0102民初7758号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1年6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分别为2021年9月15日、16日、23日;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的款项合计541091.14元,但天隆公司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案号为(2020)苏01破申55号,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且已扣划的款项暂不能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石顺光
审判员  牛利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