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南京天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执恢84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秣陵路118号2幢1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梁文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天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汉山。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天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102民初7758号民事判决书。经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苏01破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天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102执恢8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峰
审判员  焦宜春
审判长  冯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