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35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秣陵路118号2幢1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梁文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步祥,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跃马轮毂(盱眙)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山水大道南,枫杨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元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贝,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跃马轮毂(盱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1)苏0830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0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72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弘审判员于晓萍审判员陶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 涛
书 记 员 李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