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202执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苏市天山万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法定代表人:龙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202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于2022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乌苏市天山万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43174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3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于2022年1月7日、2022年3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银行开设有账户有少量存款,对被执行人乌苏市天山万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账户依法予以冻结;
2、于2022年1月7日、2022年1月8日,对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被执行人乌苏市天山万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乌苏市石化园区土地证号为(2014)001347号,面积295233平方米、土地证号为(2014)001348号,面积238616.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已依法轮候查封,不宜处置。
4、被执行人乌苏市天山万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乌苏市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22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申请人申请对乌苏市天山万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做纳入失信人名单处理;
6、本院于2022年4月23日与申请人进行谈话,将被执行人乌苏市天山万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现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乌苏市天山万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执行剩余标的43174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376元。待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乌苏市天山万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阿 依 多 斯
审判员 努力古丽
审判员 ***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