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新0102执8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71890373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山街**国税小区**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67022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4日作出的(2018)新0102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26549.27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26549.2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5月6日、2020年6月3日日、2020年7月4日、2020年8月23日、2020年9月8日、2020年10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多辆车辆手续(车辆下落不明且属轮候查封,目前无法处置),其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山区乌奇公路房产手续(因上述房产存在瑕疵),申请执行人不申请进行处置。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2020)新0102执876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