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3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布尔津喀纳斯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神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布尔津喀纳斯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神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路103号畅园小区一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布尔津喀纳斯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尔津喀纳斯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布尔津县人民法院(2019)新4321民初8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布尔津喀纳斯公司上诉称,布尔津喀纳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国航世纪大厦,即公司住所地应为北京市朝阳区国航世纪大厦,因此布尔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位于新疆布尔津县喀纳斯景区,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确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布尔津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布尔津喀纳斯公司要求移送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