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21民初916号
原告: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润,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红星星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县南。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红星星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