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华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4415号
申请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人民南路2号紫薇曼哈顿912室。
法定代表人:凌兆兵,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市华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办事处西徐村一组华泰景城5号楼1层(G)。
法定代表人:凌兆兵,总经理。
申请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市华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华泰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华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兆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冰清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