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306*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3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春柳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恒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扣,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苏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盐城市青年中路59号钱*财富广场1幢1-1501室。
法定代表人:凌兆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森林,*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兴源,*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8)苏0982民初5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8)苏0982民初52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樊丽萍
审判员  谢超亮
审判员  曹 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