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982民初5278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91490710Q,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春柳路**。
法定代表人:王恒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达,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育萍,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瑞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73941833T,住所地盐城市青年中路**钱江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凌兆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森林,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兴源,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瑞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达、仇育萍,瑞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森林、薛兴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万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417508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电力工程(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一份,按照合同及开工令,被告于2017年2月4日进场施工,2017年4月4日前须通电。但合同签署后一段时间内,被告未能和供电部门协调好在本项目开关站及地下配电房的高低压配电柜中开关品牌问题,导致工程一直未能正常施工,此时,被告已违约并履约困难。后被告提出要与原告重新协商,要求变更合同并增加工程款等。原告考虑到一期工程竣工交付时间紧迫,只好同意,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工期要求,被告必须确保2017年6月20日前完成分线箱以下全部承包范围及内容,必须最迟在2017年7月13日前完成乙方全部承包范围及内容,确保通电,满足原告通电要求。期间,原告多次发函催促被告工程进度,直至2017年10月24日,被告才提出资金短缺,须向原告借款100万元采购工程原材料,可以看出被告未能正常施工,系因被告资金短缺的问题,并再次导致工期延误,直至2017年12月20日才勉强报送通电完成,但工程仍存在多处问题需要整改。被告逾期时间超过四个月之久,带来一系列工程延期及业主房屋交付逾期,且2017年12月、2018年1月21日,被告组织施工人员到原告售楼处闹事,严重影响原告正常运营,使原告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失,其已严重违约。综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诉被告瑞丰公司辩称,1、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公司认为,本案的合同虽然成立,但没有生效,理由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是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的公章。但本案中,原、被告手中所持有的合同,双方均是仅盖章但没有签字。此外,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以及2018年6月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的规定,本案的电力工程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但原、被告之间并未走招投标程序,并且在合同签订前已经就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且签订了补充协议,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2、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我公司并没有违约行为,工期延误的责任在万嘉公司而非我公司。因万嘉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满足施工条件,双方虽约定了工期,但万嘉公司在2017年9月份才通过设计院的设计和变更图纸,对夹层的施工部分万嘉公司又另行委托了案外人进行施工。直至2017年10月19日,才具备我公司施工的条件。2017年11月17日,我公司就完成了全部工程,并将该电力工程移交给了大丰电力公司。综上,请求驳回万嘉公司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瑞丰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万嘉公司支付反诉原告瑞丰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433603.95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万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万佳城市广场项目一期一标段电力工程(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约定由我公司承包万佳城市广场商业综合体项目一期一标段电力工程(供配电工程)所涉及的电气工程。工程暂定总价为12780000元,付款方式为:第一次在工程全部完工并经核验后三个月付至合同总产值的70%;第二次在挂表通电并移交供电公司,且工程量根据竣工图最终按实结算审计后付至总产值的95%;第三次剩余的5%留作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两年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给我公司。2017年5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万嘉公司同意给我公司增加工程造价110万元,并另加相应税金36960元作为补偿费用。因万嘉公司原因,2017年11月17日,我公司完成通电,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确认,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款为13996414元,截止2018年3月21日,万嘉公司仅支付了4660110.05元,余款未予支付。综上,请求支持瑞丰公司的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万嘉公司辩称,在本案所涉工程施工过程中,万嘉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工并经核验后的三个月,付至合同总价值的70%,且合同约定,瑞丰公司每次取款时,需向我公司提供正规的建安工程发票,且付款需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由我公司向瑞丰公司付款。此外,双方合同约定,瑞丰公司自愿拿万嘉公司已备案的商铺抵冲该期25%的工程款。事实上,瑞丰公司没有向万嘉公司提供相应的建安工程发票,且万嘉公司书面向瑞丰公司发函,通知其到万嘉公司办理商铺购买事宜,但瑞丰公司拒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2017年6月20日完成分线箱以下的全部承包工作,确保2017年7月13日之前通电,但瑞丰公司没有按约履行,直至2017年12月20日才勉强通电,2018年又多次整改。万嘉公司要求瑞丰公司提交完整的决算资料,以供万嘉公司委托第三方对工程造价予以审计,但瑞丰公司一直没有提供完整的决算资料,导致工程造价审计一直无法进行,工程造价也无法确定,且瑞丰公司拒绝接收以商铺抵算25%的工程款,对此万嘉公司并不存在过错。综上,待工程经审计且瑞丰公司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后,万嘉公司即按照约定积极履行工程款的给付义务,请求驳回瑞丰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万佳城市广场项目一期一标段电力工程(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关于万佳城市广场项目一期一标段电力工程(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书》、借条、设计修改补充通知、合作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技术对接确认函、微信截图、开关站剖面图、联系函、操作任务票、10KV用户资产移交确认单、业务回单、监理工作联系单、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工程造价送审清单、工程补充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报告资料及移交资料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万嘉公司提交的快递详情单,证明万嘉公司曾通知瑞丰公司前去办理按揭及以房抵工程款的手续,瑞丰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因瑞丰公司并未对该快递进行签收,故本院对其关联性依法不予认定。瑞丰公司提交的:1、电子邮件打印件,证明案涉工程在招投标之前原、被告已就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谈判,故双方签订的协议应为无效。万嘉公司对此提出异议,鉴于瑞丰公司主张协议无效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实施,故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依法不予认定。2、会议纪要,证明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积水的情况,导致瑞丰公司无法进行施工,是工程延期的原因,万嘉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因该会议纪要系打印件,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不予认定。3、《关于万佳城市广场项目供电外线实施的紧急报告》及《关于万佳城市广场项目供电外线顶管施工工地紧急汇报》,证明万嘉公司另行委托施工的工序存在阻却情况,故工程延期的责任不在瑞丰公司,万嘉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因瑞丰公司提交的系复印件,且万嘉公司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依法不予认定。4、施工现场确认单,证明有部分工程已施工,但万嘉公司未确认,应计算工程款,因瑞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施工,且万嘉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7日,万嘉公司(甲方)与瑞丰公司(乙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一份,载明:“第一条:协议合作范围:1、甲方委托乙方与供电公司协调:‘万佳城市广场’配套的变电所设置于地下负一层,总平方案确认盖章;供电公司出具供电方案答复意见书;10KV工作传票(接入工程方案)。2、乙方负责协调‘万佳城市广场’所有具备抄表到户条件的商铺低压抄表到户;开发商持有的或单户用电容量超出供电部门相关标准的产权房,设置专变总表计量;3、乙方负责协调万佳城市广场项目按照装表到户原则自行组织供配电工程设计、施工、资产移交等手续。第二条:工程招标:如乙方在前期协调达到甲方所预定目标,甲方在供电工程招标时,邀请乙方参加投标。乙方投标价格合理或参加合理报价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乙方作为项目的施工单位。因乙方自身原因不参加投标或其他原因不能中标,甲方以工程方式支付乙方相关费用拾万元整(乙方出具建安发票)。第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备案一份,复印件无效。甲乙双方兹承认签署本协议,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协议所列条款所包含的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2017年1月7日,万嘉公司向瑞丰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一份,载明:“江苏瑞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我单位的大丰万佳城市广场项目一期一标段电力工程,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现确定贵单位中标。请收到本通知书后3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贰拾万元整(可由贵司缴交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到我单位签订工程合同。1、工程名称:大丰万佳城市广场项目一期一标段电力工程(供配电工程),承包内容、承包范围、施工界面详见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2、中标价格:含税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工程暂定总价为¥12780000元,最终按实结算)。另:甲方支付乙方10万元监理费由乙方包干。3、中标工期:75日历天,且需满足甲方工期要求和满足广大住户和商家的供电需求。4、付款方式:第一次、在红线内电力工程(供配电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监理部、工程部核验后并约定在此时点三个月以后,甲方付至乙方合同总产值的70%(其中包含合同总价25%的工程款顶抵万佳城市广场已备案的商铺),在合同订立后承包方即可出售,但必须达到相应的施工产值;第二次、在挂表通电并移交供电公司(以书面文件为准),且工程量据竣工图最终按实结算审计后,此时甲方付至乙方合同总产值的95%;剩余5%留作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两年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5、质量等级:合格(通过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并移交供电公司)。6、保修要求:红线内电力工程(供配电工程)竣工验收(以书面文件为准),并装表完成后送电,及供电部门同意接收(以书面文件为准)、交付并投入运营、技术支持及竣工后贰年内无偿维修服务。详见保修书。7、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约100000㎡。特此通知。”
2017年1月8日,万嘉公司(甲方)与瑞丰公司(乙方)签订了《万嘉城市广场项目一期一标段电力工程(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一份,载明:“第一条、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万佳城市广场商业综合体项目一期一标段电力工程(供配电工程)。2、项目地点:大丰区春柳路6号。3、项目内容及规模:万佳城市广场商业综合体项目一期一标段电力工程(供配电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其中:8#营销招商中心含地下室约6475.55㎡;1-2#行政公馆服务式办公含地下室约52526㎡、一类高层、建筑高度;94.2m(室外地坪到屋顶结构面最低点)、建筑层数:地下二、一:地下**为自行车库及设备用房商业,4-26层为服务式办公;3#LOFT服务式办公含地下室约40592㎡、一类高层、建筑高度:95m(室外地坪到屋顶结构面最低点)、建筑层数:地下一层为机动:地下**为机动车库及设备用房,4-17层为服务式办公;一期人防地下室4008㎡。第二条、供配电工程的项目划分:1、承包内容:万佳城市广场商业综合体项目一期一标段电力工程(供配电工程)所涉及的电气工程由承包方按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等最新规范、标准、规程要求和本省、本市供电文件负责建设。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质量、包进度、包验收与移交、包维护。具体包括且不限于:供电公司对接与供电监理对接、对设计合理修改和简易、供电设备等物资购置(所提供电缆均为国标电缆,保证其各项指标检测合格;各类设备等均应符合大丰供电公司入网要求保证其各项指标检测合格,品牌不限;供电公司规范文件要求:一期用电(电气)部分中的图号(DFWJ-D01-11、DFWJ-D01-21、DFWJ-D01-31)高压配电柜(开关柜)采用的是SF6气体绝缘(全封闭、全绝缘型、配负荷开关)重启绝缘环网柜,经与设计院沟通,施工图后面出蓝图时按此修改;综上各条,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甲方的各项损失费用且系承包方系违约。)施工建设及提供竣工图及相应竣工资料、包安全文明施工、包供电部门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含牵头整个在建供电系统)和移交供电部门且办理供电部门同意接收手续,即表前设备均需移交大丰供电公司。(以书面文件为准)、交付并投入运营、技术支持及竣工后贰年无偿维修服务等建设全过程工作。2、承包范围:红线范围内一期一标段电力工程(供配电工程)由承包方负责建设,具体为:从开闭所(含)至变电所、变电所至单体室外配电工程;配电房低压开关柜至低压分支箱、计量箱和至电表箱的低压电缆、通道及走向部分;其他供配电工程所涉及的土建工程(不包含建筑物、构筑物本身)(具体如:地下配电室内及:地下配电室内及开关站室内电力土建电力井、电缆管道铺设、砌筑;管道的埋设;高低压管材的管道布局根据现场应该尽量合理化,包封要达到有关部门的验收标准;接地极;电缆沟)环网柜、变压器基础等的接地要达到设计要求;含各建筑室外部分供电用土建及各建筑公用部位供电用土建部分如电缆沟砌筑、室外供电管敷设、室外电缆井砌筑、室内外电缆分支箱基础砌筑等)。第三条、工程价格及结算:1、本合同采用含税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工程暂定总价为¥12780000元,(投标报价总价16666417.98元,另行让利下浮23.31%后暂定总价为RMB12780000元),按报审确定的竣工图按实结算和审计,详见附后清单。结算价(完税价)=含税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各类变更、签证及增减项目。工程量按实际工程量结算,隐蔽前须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在隐蔽前进行现场及时实测复核并签字确认。2、工程量清单表中工程量如未施工,则将在总价中予以扣除。如做法较清单不符且更简单时,将在总价中予以调减费用。3、另:甲方支付乙方10万元监理费给乙方包干使用(最终纳入结算合同产值中开票)。4、合同价中不含工程高压专线建设和使用及维护费;双电源可靠性费用;负控装置费等应由发包方缴纳给供电公司的相关费用。5、该单价已包含且不限于:完成工程量清单表中工程量、报审确定的施工图及与此相关的其它所有工作量费用、产品及设备价(包含电缆、电线等)、配套件价格、包装费、人工、机械、安装辅材、施工安装、保险、材料涨价风险等风险费、不可预见费(应充分考虑所有风险、责任、政策及市场变化因素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风险费、资金占用费、各类保险、劳动保护及安全措施费、调试费、运输费、保管费、半成品及成品保护费(成品的保护工作在工程验收前由承包方全权负责,乙方对现场所有已完施工成品负有保护的义务,凡因乙方施工安排不善,对它方成品造成损坏均由乙方自费修补恢复原状,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另行赔偿)、施工和必备检测、检验、试验、送检材料和材料检测费用等全部检测费、施工用水、用电等费用、临时设施费、相关沟通和对接工作等等公关协调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承包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其他全部费用。6、该单价还包含但不限于:最终整体验收前的单项的消缺工作、交叉作业影响;还包含综合取费等一切费用、赶工措施费及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等各项措施费以及设计图纸包括的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和前部费用,不管任何情况一次性包定,不作调整。同时因停水、停电、设计变更、质量检验、天气影响等其他任何因素可能造成连续7天内的窝工、停工、待工费用均不计算;如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发包方批准。……第四条、具体工程范围和施工界面:1、本合同包含大丰万佳城市广场一期一标段从开闭所到变电所至电缆分支箱、至室内外各双电源箱上端供电、母线供电范围内的所有设备、电缆及电缆头、配电柜、电缆分支箱、回路等主辅材料、一期一标段地下各配电站抵押配电柜接电至末端箱上桩头并搭接,应在其合同内;一期一标段总包和专业水电安装分包施工以外的供配电工程主辅材料等;2、本合同包含大丰万佳城市广场一期一标段从开闭所至变电所至电缆分支箱、至室内外各双电源箱上端供电、母线供电范围内的安装、调试、验收、送电及从地下配电站取电以下至电缆分支箱、至室内外各双电源箱上端供电、母线供电范围内的安装、调试、验收、送电及封堵防火、防漏泥施工等;3、本合同包含大丰万佳城市广场一期一标段各户电表采购及电表开户费(供电公司不收费了!)、安装费、集抄器及集抄器安装费(供电公司不收费了!)等,直至用户能正常用电,表下每户开关后出线均不含在内;商业部分含箱内电表采购和电表开户费(供电公司不收费了!)、安装费、集抄器及集抄器安装费(供电公司不收费了!),表箱内表下每户开关后出线均不含在内。公用部分为没装楼室内外电缆分支箱、主备供配电箱上端电缆及与之相关的室外土建埋管、室内外电缆分支箱基础砌筑、相关电缆沟电缆井砌筑、总分包范围外的与本供电系统相关的桥架(仅指清单部分)施工等都含在本合同内,各主备供配电箱内各开关下出线均不含在本合同内。此环节以上的所有关于用电方面的工程内容和费用都包含在本合同及相应单价内。第五条、付款方式:第一次、在红线内电力工程(供配电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监理部、工程部核验后并约定在此时点三个月以后,甲方付至乙方合同总产值的70%(其中包含乙方自愿以合同总价25%的工程款顶万佳城市广场已备案的商铺,在合同定立后承包方即可出售,但必须达到相应的施工产值);第二次、在挂表通电并移交供电公司(以书面文件为准),且工程量据竣工图最终按实结算审计后,此时甲方付至乙方合同总产值的95%;第三次、剩余5%留作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两年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乙方每次取款时每次须凭正规建安工程票据,向甲方支取相应的款项。以上付款均须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计单位(仅对于工程结算款)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由发包方向承包方付款。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自愿拿甲方已预售的商铺抵冲本期25%的工程款。预售房屋的定价方式为乙方享有甲方商品房预售备案价的9.5折优惠。本着工程款与购房款基本一致的原则,当出现差额时,差额部分乙方以现金补足。(详见补充协议)。第六条、工期:1、工程总工期为由发包方施工的供配电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经验收合格具备中间交接和开工条件后60个日历天完成,约定在2017年4月4日前须通电,总之需满足甲方工期要求和满足广大住户和商家的供电需求,具体进场和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所发开工令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2、施工时承包方要做到平面协调、立体交叉施工,不拖其他工序后腿,不影响发包方整体交付和运营进度计划。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但费用不计;3.1、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中间交接和开工条件;3.2、因停水、停电、设计变更、质量检验、天气影响等其他任何因素可能造成连续7天内的窝工、停工、待工费用;3.3由于土建或相关联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3.4、不可抗力;3.5、若甲方不能按双方约定交纳给供电公司和相关费用,则供配电工程的总工期另行商定。3.6、若甲方不能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前置手续如图审、外电接入施工等,则供配电工程的总工期另行商定。……第十条、施工与设计变更:乙方交付的电气工程设计竣工图、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及设计交底和会议纪要,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如要变更设计,须经原设计单位及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双方和原设计单位共同书面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承包方对原设计提出的变更要求,需经发包方、监理和设计单位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工程施工。承包方按设计变更要求施工后,及时向发包方提交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清单,经双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甲乙双方对工程质量变更所作出的书面通知,对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该书面通知即视为已被确认。……第十二条、质量保修:质量保修期:贰年。红线内一期一标段电力工程(供配电工程)竣工验收(以书面文件为准),并装表完成后送电,及供电部门同意接收(以书面文件为准)、交付并投入运营、技术支持及竣工后贰年内无偿维修服务,详见保修书。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且乙方承包的本安装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后的贰年内负有保修义务,凡保修期间内因乙方施工质量所引起的所有维修工作,均由乙方限时无偿修复。本项目的设备、材料及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问题,甲方、本小区的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在通知乙方后24小时内,乙方应派人上门维修,超期未到的,甲方、物业公司有权委托第二方进行维修,产生的费用甲方可以直接在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乙方在保修期内应对小区的公建配电系统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定期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每次检查应有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抄送甲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甲方的违约责任:1.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则工期另行商定。1.2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工程本身质量问题除外)。1.3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七条规定履行义务,造成乙方停工、返工、窝工等损失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每日万分之0.5偿付违约金。2、乙方的违约责任:2.1因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如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2.2乙方在质保期内应满足24小时内的应急响应,如未达些要求,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2.3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八条规定履行义务,或工程因乙方责任造成未能按时送电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每日0.2%的偿付违约金,且不免除住户和商户购房合同延期交付引起的违约责任!延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2.4甲方不允许乙方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如发现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限令改正,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乙方负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合同暂定总价的20%计取),从到期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2.5乙方聚众闹事、哄抬工价、缠索工费,扰乱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处合同总价的以每日次0.1%偿付违约金进行处罚。2.6如不能办理承包范围内的供电竣工验收、移交手续,则工程款不予结算且不免除住户和商家购房合同延期交付引起的违约责任!总之,承包方须做到无条件移交供电公司,否则发包方有权追偿:第一次、在红线内电力工程(供配电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监理部、工程部核验后并约定在此时点三个月以后,甲方付至乙方合同总产值的70%(其中包含乙方自愿以合同总价25%的工程款顶抵万佳城市广场已备案的商铺,在合同定立后承包方即可出售,但必须达到相应的施工产值);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由甲方向乙方补偿损失:3.1由于甲方施工指导错误或因设计变更,要求乙方对已完工程进行返工重做的;由甲方补偿乙方因返工而引起的实际损失费用;3.2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乙方的工程款,由甲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期工程款的利息。第十四条、其它事项:1、供配电工程建成后,涉及的电气装置由乙方负责质保期内的免费故障排除及维修。2、因不可抗力、政府行政行为和第三方原因而造成的工程延期,双方均无责任,甲乙双方另行商定接电日期(签订补充协议)。3、另有未尽事宜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4、本合同承包价格属于商业秘密,且本协议各条款及协议本身和相关报建事项乙方均不准泄露。否则甲方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28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竣工验收单)报送乙方工程部,乙方逾期5天未提交结算资料时,甲方有权代替承包方办理结算,并由乙方承担结算总价款千分之五的编制管理费。若甲方审减值超过承包方结算报送值的5%,则发包方按超出部分的5%扣除承包方的结算价款作为超量审计服务咨询费等”。
2017年5月24日,万嘉公司(甲方)与瑞丰公司(乙方)签订了《关于万佳城市广场项目一期一标段电力工程(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一份,载明:“因乙方在执行双方签订的‘万佳城市广场工程项目一期一标段电力工程(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遇到履约困难。经双方友好磋商,遵循诚信、互惠的原则,就原供服务协议另订如下补充协议:1、原服务协议中约定:各类设备等均应符合大丰供电公司入网要求保证其各项指标检测合格,品牌不限;但经和供电部门一再沟通,供电部门仍要求本项目开关站及地下配电房的高低压配电柜中开关均须使用合资品牌,如施耐德、ABB、西门子。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开关站及地下配电房的高低压柜中开关均采用施耐德品牌。2、因原服务协议中暂定总价是按甲方招标控制价(仁禾造价事务所编制)让利16%作为暂定总价,现甲乙双方按照互利互惠、诚实信用原则,达成一致共识:按照甲方招标控制价(仁禾事务所编制)合资品牌和国产品牌材料设备差价,计146万元,同比例下浮16%后为122万元作为参考;最终参照市场调研结果,甲方同意给乙方增加工程造价110万元,并另加相应的税金3.696万元(按原服务协议中的约定税率3.36%计算),作为乙方用于购买开关站及地下配电房的全部高低压柜中的‘施耐德’品牌开关的包干补偿费用,最终纳入结算合同产值中一并开票。3、乙方必须按原服务协议内容完成乙方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以及应尽合同义务,且乙方确保必须在2017年6月20日前完成分线箱以下全部承包范围及内容;乙方确保必须最迟在2017年7月13日前完成乙方全部承包范围及内容,确保通电,满足甲方通电要求,从而满足广大住户和商家的供电需求。4、其他条款仍按原服务协议执行。该补充协议作为原服务协议的有效附件!”万嘉公司、瑞丰公司分别在补充协议末尾甲方、乙方处加盖公章。
上述协议签订后,瑞丰公司按约组织人员、材料、机械等进行了施工,万嘉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660110.05元。2017年10月24日,瑞丰公司向万嘉公司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我司江苏瑞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万佳城市广场合同编号为WJCSGC-DLGC-001的一期一标段电力工程(供配电工程),因我司目前资金紧缺,无法向电缆厂家支付材料款100万元整,无法将剩余电缆材料采购齐全,如期完成交付。恳请贵司考虑我司目前现状,给予支持并同意借款壹佰万元整给到我司用于支付材料款。我司承诺于2018年01月30日前归还,若逾期归还该笔借款,我司自愿承担从借款之日起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月息2%)的四倍利息支付贵司违约金,若我司承建的万佳城市广场一期一标段电力工程于该借款日期内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贵司可从支付给我司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等”。上述借条出具后,万嘉公司向瑞丰公司支付了100万元。
2017年11月21日,万嘉公司(移交方)与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盐城市大丰区供电公司(接收方)签订了《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盐城市大丰区供电公司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资产移交协议》一份,对瑞丰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了资产移交。同日,就瑞丰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形成《10KV用户资产移交确认单》一份,载明:“各相关部门(单位):公司拟接受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用户的10KV用户配电工程资产无偿移交,根据配电工程所在区域结合《大丰市供电公司配网设备分界管理原则(试行)》(大丰电字【2014】70号文)规定,明确移交后的设备主人单位(代维单位)为(空格)。”该移交确认单下方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处由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盐城市大丰区供电公司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加盖公章,运维检修部处由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盐城市大丰区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加盖公章。营销部处由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盐城市大丰区供电公司营销部加盖公章,并由各部门工作人员在上述各处签名。
2017年12月19日,瑞丰公司向万嘉公司出具了移交函一份,载明:“本公司现将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万佳城市广场一期配电工程竣工资料一份共五册,10KV用户资产移交确认单一份,资产移交协议一份,现已移交给贵公司。”万嘉公司工作人员在该函下方接收人处签名。
2018年1月2日,瑞丰公司又制作了移交函一份,载明:“本公司现将万佳城市广场小区内部电气工程合同复印件三份,盖章结算资料三份,竣工图纸两份,试验报告三份(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现移交给贵公司。”万嘉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移交函下方签名确认。
2018年4月16日,瑞丰公司向万嘉公司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承诺书》一份,载明:“致: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现万嘉城市广场项目一期一标段电力工程已经竣工,具备了结算条件,请贵公司按《万佳城市广场项目一期一标段电力工程及补充协议书》规定的计价条款,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结算审核工作。同时我司对本工程送审结算书的质量、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我司送审金额13656000.15元。据此,我公司特做以下承诺:1、我司愿承担最终审定金额核减比例超出合同规定而引起的扣款。2、相关我司承担的费用,在领取结算审核成果文件时支付,如无支付能力,我司同意在贵公司支付我司的工程款中扣除。3、我司对本工程送审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已齐备,并根据合同规定执行,漏算或少算视为让利。4、本结算审核过程中或结束后,如贵司需进行复审的,我司将按贵司要求,无条件全力配合贵司安排的二审单位工作。”
因原、被告双方就瑞丰公司应得工程款数额、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存在争议,2018年10月11日,万嘉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瑞丰公司提起反诉。
审理中,2019年4月8日,案涉工程设计单位江苏铭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我院对1#开关站局部增加夹层的变更依据为供电公司对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开关站设计的审图意见。(见审图意见附件1:第一条)我院出具的变更均注明:本通知未加盖我院出图专用章无效;且须经图审等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另,原、被告双方在审理中一致陈述瑞丰公司向万嘉公司出具借条所借取的100万元视作万嘉公司向瑞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对此,双方一致确认万嘉公司已向瑞丰公司支付的款项合计为4660110.05元。
因原、被告双方对瑞丰公司应得工程款数额存在争议,瑞丰公司遂向本院申请鉴定。经本院委托,2019年7月9日,江苏双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一份,载明鉴定意见为:初步鉴定金额为12869976.50元。另,鉴定说明载明:1、根据法院鉴定委托要求,我司按贵院提供的图纸、合同、相关资料等对委托鉴定项目进行价款计算;2、鉴定价款中包含甲方支付乙方10万元监理费给乙方包干施工(最终纳入结算合同产值中开票);3、鉴定价款中包含高低压配电柜中的开关品牌使用合资品牌根据补充协议书增加工程造价113.696万元;4、措施项目费中,按照合同约定计取标准进行计算;5、规费中工程排污费暂未计取(未能提供相关票据),税金按营改增后简易税率进行计取。针对万嘉公司对鉴定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异议,该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回复为:“大丰区人民法院:我司于8月14日收到贵院‘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对万佳城市广场一期一标段电力工程(供配电工程)的鉴定文书的初步异议’的函件,我公司鉴定人员对该文件进行详细的研究,现回复如下:一、合同第三条第1条规定:‘本合同采用含税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第5条规定‘该单价已包含且不限于:完成工程量清单表中工程量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所有工作量费用、本合同的深化设计费、产品及设备价(包含电缆、电线)、配套件价格、包装费、人工、机械、安装辅材、施工安装、保险、材料涨价风险等风险费、不可预见费(应充分考虑所有风险、责任、政策及市场变化因素等)、劳动保护及安全措施费、调试费、运输费、保管费、半成品及成品保护费(成品的保护工作在工程验收前由承包方全权负责)、检测、检验试验费及检测费、相关沟通和对接工作等等公关协调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我公司鉴定人员查阅了施工合同及投标报价文件,合同签订价为12780000.00元,投标报价总价为16666417.98元,另行让利下浮23.319%后暂定总价为人民币12780000.00元,为合同价。经核查投标报价组成部分为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措施费+规费+税金。从合同签订价(投标报价书)的组成可以看出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中不包括措施费、规费、税金等费用,不是合同中约定的含税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含税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应为分部分项单价+措施费+规费+税金,我公司鉴定意见是符合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约定的。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对原协议进行变更和特别约定,本项目开关站及地下配电房的高低压柜配电柜开关柜均需采用‘施耐德’品牌,虽现场实际采用的是西门子品牌,我司认为施耐德、西门子属同一档次品牌产品,(补充协议中也有阐述:供电部门要求本项目开关站及地下配电房的高低压配电柜中开关均须采用合资品牌,如‘施耐德、ABB、西门子’)。且本项目已通过了验收并正式送电。故该项费用应正常计取。三、我公司仅负责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关于与江苏仁禾中衡公司有关的结算编制管理费的纠纷,不在我公司的鉴定范围之内,由原、被告双方通过法院裁定。四、我公司仅负责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关于工期是否存在处罚,不在我公司的鉴定范围之内,建议由原被告双方共同举证,通过法院裁定。”瑞丰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118000元,并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8209866.4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万嘉城市广场项目一期一标段电力工程(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该协议不违反签订当时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瑞丰公司抗辩,该协议约定工程系2018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的涉及公用事宜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经过招投标,原、被告之间未经招投标程序即签订该协议,故协议应为无效,鉴于该案涉协议系签订于2017年1月8日,相关瑞丰公司作为抗辩依据的相关规定尚未实施,故本院对瑞丰公司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瑞丰公司对于工程的延期应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万嘉公司主张瑞丰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瑞丰公司应得工程款数额应如何确定?三、瑞丰公司以借条形式自万嘉公司处取得的100万元应否支付相关利息?四、万嘉公司主张以其自有商铺抵扣合同价25%的工程款,应如何处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万嘉公司主张瑞丰公司向其支付工期延期的违约金4175088元,瑞丰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虽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工程总工期为由发包方施工的供配电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经验收合格具备中间交接和开工条件后60个日历天完成,约定在2017年4月4日前须通电”,但此后,双方又以补充协议书的形式约定在2017年7月13日前完成全部承包范围及内容,确保通电,即对完工时间进行了变更,且在瑞丰公司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设计变更的情形,并存在其他配套施工的工程延期的情形,万嘉公司未能就因瑞丰公司原因导致的延期期限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本院对万嘉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万嘉公司主张根据其与瑞丰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约定,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延期责任亦应由瑞丰公司承担,瑞丰公司提出异议,且万嘉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本院对万嘉公司的该项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因万嘉公司对瑞丰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提出异议,经本院委托,由法定鉴定机构确定了瑞丰公司应得的工程款,万嘉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鉴定机构所作鉴定报告存在违法或其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故对鉴定机构确定的工程造价,本院依法应予采信。万嘉公司抗辩,鉴定机构在核算工程造价过程中,存在多计算规费和税金880642元的情形,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约定,系采用含税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并确定工程暂定总价款为12780000元,但根据瑞丰公司的投标报价组成,其系以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措施费+规费+税金的组成确定的12780000元的合同价款,鉴定机构在核算过程中以瑞丰公司所报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为基础确定了工程造价,并计算了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以确定瑞丰公司应得工程总造价,并无不当,故本院对万嘉公司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万嘉公司抗辩,因瑞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使用施耐德品牌产品,使用了西门子产品,应对相应的差价予以扣减,鉴于万嘉公司未能就施耐德品牌产品与西门子品牌产品之间确实存在差价及差价的数额提供证据证明,且瑞丰公司所使用的西门子品牌产品并不违反相关行业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故本院对万嘉公司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万嘉公司抗辩,系因瑞丰公司的原因导致原约定交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造价鉴定的工作未能实际实施完毕,已发生的费用应由瑞丰公司承担,自瑞丰公司应得工程款中予以扣减,瑞丰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因万嘉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瑞丰公司已与其之间达成共同委托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造价鉴定,或在鉴定不成的情况下由瑞丰公司承担鉴定费用的一致意见,故本院对万嘉公司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瑞丰公司主张鉴定机构在进行工程造价审核过程中存在少计算部分签证工程量工程价款215568元、12台变压器交接试验费3.6万元、工程排污费9304.34元、电缆长度少计算费用7943元、电缆实际使用费402130元的情形,万嘉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经本院释明后,瑞丰公司未能就其主张的少计算的工程已实施,或万嘉公司曾认可支付其主张的少计算的相关工程签证载明的工程价款,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了相关的试验费、工程排污费,其主张的少计算的电缆实际使用长度或使用量符合工程实际需要的情形,故本院对瑞丰公司的上述主张依法不予支持。瑞丰公司主张万嘉公司应将5%的质保金一并向其支付,万嘉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剩余5%留作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两年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瑞丰公司)”,即该质保金的支付期限尚未届满,故本院对瑞丰公司的该部分诉请依法不予支持。瑞丰公司主张万嘉公司应自2018年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未付工程款的利息,万嘉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万嘉公司应在工程部核验三个月以后支付至合同价的70%,且该部分包含合同价25%的以房抵款数额,至审计结束后付至95%,验收后三个月因双方就以房抵款的约定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且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对瑞丰公司主张的起诉之前的利息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瑞丰公司在以出具借条的形式向万嘉公司支取100万元工程款时,虽在其出具的借条上载明:“2018年01月30日前归还,若逾期归还该笔借款,瑞丰公司自愿承担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月息2%)的四倍利息支付万嘉公司违约金。”但其同时在该借条上载明“若我司承建的万佳城市广场一期一标段电力工程于该借款日期内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贵司可从支付给我司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故应当认为,其在取得100万元款项时有在符合付款条件的情况下将该100万元列入万嘉公司已付工程款范围内的意思表示,万嘉公司亦接受了该借条,视为对该借条内容的认可。结合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中关于“在红线内电力工程(供配电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监理部、工程部核验后并约定在此时点三个月以后,甲方付至乙方合同总产值的70%(其中包含乙方自愿以合同总价25%的工程款顶万佳城市广场已备案的商铺,在合同定立后承包方即可出售,但必须达到相应的施工产值)”的约定,考虑2017年11月21日,瑞丰公司施工的工程即已由万嘉公司交付当地的电力主管部门,此时万嘉公司的应付款项为8946000元(12780000元×70%),实际付款加25%的商铺抵算的3195000元,万嘉公司已付部分仍存在不足的情形,且不足部分超出100万元,故100万元属于借条约定2018年1月30日借条还款日前万嘉公司应付款的范畴,万嘉公司抗辩应自瑞丰公司应得工程款中扣减100万元借款利息8万元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四,万嘉公司抗辩,其应以自有商铺抵扣所欠瑞丰公司合同约定价25%的工程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虽约定“乙方(瑞丰公司)自愿以合同总价25%的工程款顶万佳城市广场已备案的商铺”,但双方并未对所抵商铺的具体位置、价格等形成一致意见,或签订补充协议,且瑞丰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故万嘉公司以此作为拒付瑞丰公司工程款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万嘉公司抗辩,因瑞丰公司未向其出具正规的建安工程票据,故付款条件尚不成就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定,万嘉公司应向瑞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7566367.63元(12869976.50元-4660110.05元-12869976.50元×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本诉原告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反诉原告江苏瑞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566367.63元、鉴定费108751元,合计7675118.63元,并承付其中7566367.63元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反诉原告江苏瑞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0352元,由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46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9635元,由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6528元,由江苏瑞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54×××8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剑媚
人民陪审员 孙丽华
人民陪审员 马月芹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爱云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