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4415江苏瑞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华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4415号之一
原告:江苏瑞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青年中路59号钱江财富广场1幢1-1501。
法定代表人:凌兆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市华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办事处西徐村一组华泰景城5号楼1层(G)。
法定代表人:陈永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瑞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华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裴森辉
人民陪审员  甄慧敏
人民陪审员  黄广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季禹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