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鑫益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泰兴市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泰执字第138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泰兴市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兴市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0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本院现已执行50000元,余款1万余元本院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泰商初字第03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本案符合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