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鑫益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国鑫益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民终7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国鑫益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根思乡宣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618439055。
法定代表人:钱福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天,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29号6栋4层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901950978U。
负责人:李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俊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文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2号中建二局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4326072L。
法定代表人:孙顺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俊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文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北路一段8号德阳万达广场1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3233706390。
法定代表人:张霖,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国鑫益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德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603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603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国鑫益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86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家
审 判 员  毛文婷
审 判 员  吴 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夏 帝
书 记 员  张 晶